3.13 当机器或设备进入运动状态之前,需提醒一切人员及是离开危险区域的情况下,包装机械上应装设警装置。
3.14 包装机械上应有清晰醒目的操纵、润滑、安全或警告等各种标志。安全色及安全标志应符合GB2893和GB2894的规定,标志中的图形符号应符合有关标准或规定。
3.15 包装机械的安全操作机构应位于操作人员易操作和控制的位置。
3.16 处于易燃爆环境下工作的包装机械,其机械与电器装置应有可靠的防护措施并符合有关标准或规定。
4 安全防护
4.1 防护装置
4.1.1 包装机械上安全防护装置应保证在操作人员遵守操作规程的条件下应确保人身的安全。
4.1.2 对操作人员具有危险的外露运动部件,应设有防护罩。
4.1.3 供观察危险部位运动情况的防护罩应由安全透明材料或其它网状材料制作。
4.1.4 打开防护装置有可能造成危险时,该装置应与包装机械传动机构联锁。
4.1.5 对于采用光电控制的隔离防护装置时,当人员靠近危险工作区时,应做到及时停机。
4.1.6 包装机械在工作期间,有可能因被包装物品(如充填可燃体)产生燃烧、爆炸或因其装置产生辐射,危险时,其防护装置应采用能防止引起燃烧爆炸和辐射,以保证操作人员安全的结构和材料。
4.1.7 安全防护装置的固定均应可靠,不会自行打开,应有足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和耐腐蚀性。
4.2 驱动机构
包装机械上所有传输动力的外露部件,如联轴器、齿轮、链轮及皮带轮等驱动机构均应按本标准及有关专业标准的规定加以防护。
4.3 送料机构
用来传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包装件或被包装物品的机构应有足够的安全防护措施,如设置防护栏或采用光电控制等以避免人员进入工作区而产生危险或防止包装容器、包装材料,包装件或被包装物品在运动过程中有可能对人员造成的伤害。
4.4 充填机构
4.4.1 在压力下进行充填可能引起被包装物品或包装容器爆炸危险的机器或设备必须对充填机构装设防护装置,以避免爆炸时被包装产品或包装容器飞出而对操作人员造成伤害。

